粤价函〔2001〕417号
省教育厅:
《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粤教继〔2001〕7号)及《关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收费标准的函》(粤教继〔2001〕6号)均悉。根据粤办发〔1998〕l号文的规定,经研究,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小学校长培训和非师范教育毕业的教师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小学校长培训和非师范毕业教师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只能收取培训费(学费)和教材资料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培训费(学费)的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