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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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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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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书
2002.1.1----2007.10.1事业单位(教育系统)这段时间都不按政策发放20个月的抚恤金,全县大概200人 争取合法权益---起诉电白财政局!!!,请有付合条件的家属请联系我
原告:杀贪官污吏的人
被告: 电白县财政局
案由:
电白县罗坑中学退休教师于2007年7月12日过世, 家属悉知有关抚恤金发放的政策后,向电白县财政局提出抚恤金申请。结果电白财政局根据(1.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详见(1)民发 〔2007〕6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发布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抄送 (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抄送)。(4)电民优〔2002〕13号文件解释说:“1.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由原单位发放, 2.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 。(电白财政局于2008年10月20日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 对此解释本人表示强烈不服,因此特向电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有效的政府文件追讨应该放的抚恤金。
诉讼请求:
要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 (1)民发〔2007〕64号文件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4)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5)人薪发〔1994〕48号文件发放已故教师***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共计34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事业单位死亡人员抚恤金一直由财政局发放是有据可查的事实依据:
1.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详见(1)民发 〔2007〕6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发布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抄送 (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抄送)。文件所表达的内容是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执行时间是自2004年10月1日起) 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执行时间是自2006年7月一日起),以上文件规定:1.我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也参照执行。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2.《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3.《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文件)。
以上文件证明: 电白财政局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1)民发〔2007〕6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发布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抄送 (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抄送)。(4)电民优〔2002〕13号文件)解释说:“1.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原单位发放。2.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财政局以收到文件的时间(2009年9月份收到文件)来定断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时间以及发放渠道(负责单位)是偷换概念、张冠李戴的做法,是没有文件依据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64号文件粤民优〔2007〕10号文件(3)茂民优〔2007〕4号文件(4)电民优〔2002〕13号(由电白财政局提供)
2.《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由茂名市财政局提供)
(2.)《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政府网站提供的文件公告下载)
此致
电白县人民法院
2002.1.1----2007.10.1事业单位(教育系统)这段时间都不按政策发放20个月的抚恤金,全县大概200人 争取合法权益---起诉电白财政局!!!,请有付合条件的家属请联系我
原告:杀贪官污吏的人
被告: 电白县财政局
案由:
电白县罗坑中学退休教师于2007年7月12日过世, 家属悉知有关抚恤金发放的政策后,向电白县财政局提出抚恤金申请。结果电白财政局根据(1.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详见(1)民发 〔2007〕6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发布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抄送 (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抄送)。(4)电民优〔2002〕13号文件解释说:“1.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由原单位发放, 2.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 。(电白财政局于2008年10月20日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 对此解释本人表示强烈不服,因此特向电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有效的政府文件追讨应该放的抚恤金。
诉讼请求:
要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 (1)民发〔2007〕64号文件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4)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5)人薪发〔1994〕48号文件发放已故教师***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共计34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事业单位死亡人员抚恤金一直由财政局发放是有据可查的事实依据:
1.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详见(1)民发 〔2007〕6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发布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抄送 (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抄送)。文件所表达的内容是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执行时间是自2004年10月1日起) 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执行时间是自2006年7月一日起),以上文件规定:1.我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也参照执行。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2.《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3.《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文件)。
以上文件证明: 电白财政局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1)民发〔2007〕6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发布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抄送 (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抄送)。(4)电民优〔2002〕13号文件)解释说:“1.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原单位发放。2.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财政局以收到文件的时间(2009年9月份收到文件)来定断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时间以及发放渠道(负责单位)是偷换概念、张冠李戴的做法,是没有文件依据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64号文件粤民优〔2007〕10号文件(3)茂民优〔2007〕4号文件(4)电民优〔2002〕13号(由电白财政局提供)
2.《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由茂名市财政局提供)
(2.)《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政府网站提供的文件公告下载)
此致
电白县人民法院